企业未按审计数调整吗?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是十分常见的,产生的原因也有很多种。 例如:
1、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账面上与真实业务发生情况不符;
2、对往来款项的管控不力,被供应商/客户侵占资金后未及时入账并调整;
3、存在大量的预收/预付账款,但并无相应的合同支持,且对方单位已经注销,无法查明真实情况,因此需要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减值准备;
4、会计估计变更,因前期估计失误,需要对相关的资产项目进行调整等等。 对于上述情况导致的需要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应当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进行调节,如果之前已预缴税款,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科目冲回;
对于因多计收入少计提费用导致的应调增报表的项目金额,也可以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进行调节,最终实现报表项目的平衡。 还需要根据税收相关法规的规定,确认相应的事项是否属于涉税事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务费用。 如果确属审计发现企业多缴了所得税,那么可以办理退税手续。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即对企业所属年度的所有盈利或亏损进行汇总计算,所以除汇算清缴期间多缴税款的,其他情况下多缴纳的税款不可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企业在办理汇缴申报时,原则上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应补应退税款,并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结清税款。
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亏损,并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时,对企业发现以本企业为主体,实质上具有营利目的,未通过受让、购买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而以其他形式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或者股票(权)被禁售、限售等原因而形成的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作为实际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审核过程中发现有疑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投资协议等有关证据、资料,据以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