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贷款真的吗?
这段时间,有一个新词进入大家的眼帘“购物卡贷款”。说有些人用购物卡来套现,然后获得一定比例的利息。而购物卡的发行者呢,也对这个条款予以认可。“购物卡贷款”真的靠谱吗?
北京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良杰表示,购物卡本身是一种债权凭证,持有人与商家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所以持卡在商家处有效消费的,属于合法的消费行为。如果商家拒绝向持卡人付款,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商家拒绝支付卡内金额,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是诉讼解决。”
而购物卡之所以发放给员工,为的是方便激励员工,被用来充作员工福利。“这种行为属于单位私下发放奖金或者福利,属于单位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本身不符合发放购物卡的初衷。”如果不是消费需要,不能把购物卡当做福利或者奖励发放给员工,而购物卡一旦发放给员工,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员工有自主使用权,企业无权要求归还。“如果员工离职,把购物卡带给新单位,也无可厚非。”
其实这种购物卡贷款是假的,这是消费卡,他是没有贷款的,如果说是以购物卡作为担保物进行贷款的话,应该说是属于质押贷款。但是这种贷款是不能出金的,也就是说你不能取出现金。因为购物卡就是用于消费,它只是个支付工具,不具备理财增值的功能。
2018年10月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刘悦婷法官做客“法院在线”栏目,针对购物卡返券、购物卡透支等与购物卡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于购物卡是否属受贿财物,刘悦婷法官介绍,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产性利益”,也就是说,只要能认定被告人有收受行为,不论其收受的是货币还是物品,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受贿,对此,《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相关规定。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收受购物卡的受贿数额的认定,一般会结合发卡企业的类别、卡的面值、持卡人使用次数等因素综合评判。
关于如何理性理解购物卡,刘悦婷法官认为,购物卡具有普通商品的属性,是一种普通商品,其本身不具有价值,消费者获得购物卡后,基于对商家的信任,希望获得相应的商品,如果商家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双方的约定,就是经营者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但如商家以购物卡作为欺诈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购物合同,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款。
购物卡的实质是消费者交付货款,而商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交付相应价值的商品。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