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企业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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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的收购和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分情况讨论。 (一)以自营方式从事粮食的收购和销售活动,属于商业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以承包方式从事粮食(如水稻、小麦等)生产,不属于商业行为的,不缴纳增值税;但销售粮食(包括销售以粮为原料的食品)应缴纳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起,对于“以承包、租赁或其他方式经营农业种植园”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纳税人是以自己名义开立账户经营,并以自己的名称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和房产,所从事的生产经为商业性,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是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进行经营活动而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相应税收责任。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被挂靠的单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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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供销社 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华书店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业务税收工作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的规定,为了支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粮食主产区的农民能够及时有效地出售余粮,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能够放开采购,对粮食系统所属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包括粮食复制品),免征增值税。因此,您公司销售自己加工的粮食,如果属于粮食复制品,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属于原粮,即使属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要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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