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股份是用冻结吗?
如今,公司做上市前融资,经常遇到大客户要求对其购买股份进行担保(即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方不可将此标的股份再行转让给第三人),因为大客户不想在股权交易后一段时间,该股份又被持有者所冻结。那么,该担保行为是否能有效预防这类股权冻结的产生呢?
一般来讲,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涉及公司股东权益事项,为防止股东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恶意消灭或破坏公司人格,而对该股东股权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当股东因客观原因(如上市、转让股权、合并、清算等)确实需要流动资金时,为了充分发挥股权的资产作用、提高股权的效用,将有限制的灵活处理,允许股东在一定范围内转售、转让部分股权。然而,若此时其他股东以“同样条件”要求购买该转让股权的,股东就有义务将该股权优先出售给公司股东。
有鉴于此规定,为保障大客户的权益,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不以转让方取得目标公司任何财产权益为准,即即使目标公司章程约定股份为禁止流通或其他相关股权限制的存在,受让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对价,并且不因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后目标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为禁止流通或其他相关股权限制的规定而向受让方要求赔偿。”
参考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对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实施拍卖、变卖等实现债权的措施以及股东享有请求公司设立时出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可以依法扣押、拍卖。但法律规定有其他优先权的人,对扣押、拍卖的款项有权优先受偿。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