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项目如何记账?
项目财务核算的会计主体是项目公司,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 项目的前期(筹建)和运营期的费用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并按规定转计入相应的资产账户;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竣工决算,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其价值量;项目投产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成本以及利润等分别通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反应,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符合上述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外,还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1.对于财政拨款或者补贴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具体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及记录,并在相关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2.对不属于财政拨款或补贴范围而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融资费用、违约金等,应全部计入工程建设支出,并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核算。
3.对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应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
4.对完工项目尚未结清的尾款,在项目会计期末根据有关合同文件资料确定其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不存在则全额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存在且预计可能无法收回,则作为损失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都必须遵循基本的原则和要求,尤其是真实准确完整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提供有关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