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份额如何转让?
2014年3月之后注册的私募基金(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监管机构关于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即可; 2014年3月之前成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 如果采用公司制作为其组织形式,则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即可;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作为其组织形式,则转让有限合伙份额参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
1、通过非公开方式转让。
即转让方(基金管理人)与受让方(合格投资者)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价格与数额,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认为自转让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所有手续。
2、通过拍卖或公证方式转让。 对于部分不便或有条件进行私下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公正的方式予以处置。如某项资产被指定用于抵偿债务,其价值经公证处证明后可以抵充相应数额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以协议方式还是拍卖、公证方式处理基金份额,其前提是不违反有关主体所适用的特定监管制度,并且要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相关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鉴于基金业属于严格监管的行业,建议优先选择以协议方式进行内部转让。
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转让:
1、一是向受让方募集新的资金,完成基金份额的退出。这种方式受让方相当于在受让份额时作为新的投资者加入私募基金。受让方应当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2、二是以合伙企业份额对外转让的方式进行。在私募基金是合伙型基金的情形下,私募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如果受让方也是合格投资者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其他有限合伙人有权选择按照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方式予以受让。如果受让方不是合格投资者的,在私募基金层面合伙协议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满足对私募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普通合伙人应享有权利和可实施的行为的条件,即以“名股实债”的方式接盘。
3、三是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转让份额。《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因此,不同私募基金之间在管理人是同一管理人的情况下,如果管理人建立了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则不同私募基金之间可以转让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
4、四是向管理人子公司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转让。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严禁管理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严禁管理人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严禁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因此,管理人出资竞拍或者接盘问题私募基金的份额存在较大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