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坏账税局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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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53号)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纳税人取得的不明来源且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以及其他有怀疑的支出不允准税前扣除。 第十条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二、《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一章之内容明确: 第二章之内容明确: 第三章之内容明确: 第四节之内容明确:

三、依据上述文件,企业因对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所欠税款存在不可收回的可能性,所欠税款应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依据第五章之内容,企业应当提供证据资料证明损失的认定,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三)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网站刊登的企业破产公告;

(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政府批复等相关文件,证实债权人已经申请企业破产,并且该企业已破产清算的结局;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检查结论;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执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有关该资产的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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