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坏账税局如何处理?

赖宇林赖宇林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53号)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纳税人取得的不明来源且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以及其他有怀疑的支出不允准税前扣除。 第十条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二、《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一章之内容明确: 第二章之内容明确: 第三章之内容明确: 第四节之内容明确:

三、依据上述文件,企业因对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所欠税款存在不可收回的可能性,所欠税款应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依据第五章之内容,企业应当提供证据资料证明损失的认定,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三)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网站刊登的企业破产公告;

(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政府批复等相关文件,证实债权人已经申请企业破产,并且该企业已破产清算的结局;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检查结论;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执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有关该资产的评估报告等。

昌新定昌新定优质答主

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应遵循《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件的具体规定。对于相关证据,企业应将包括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并且不能收回,作坏账损失核准扣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并出具专项报告等材料。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但仍然有胜诉的判决,并且企业已经依照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在损失年度扣除;但未实际追回应收款项的部分,以后年度不得再相应追回。对于实际挽回的坏帐损失,企业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收款项实际发生额,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等相应的证据进行说明。坏账损失的证据,应提供债务人工商注销、破产、吊销、死亡等复印件等。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