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的概念”在金融领域特指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对外提供信用担保时,为证明自己的偿还能力而采取的资信担保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性。即企业以融资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2.无偿性。即在背书过程中,被背书人并没有向背书人提供财务资助,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3.可逆性。即背书人享有优先追偿权,但并非绝对先于被背书人获得清偿。只有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或出质人实现质押权后,才轮到背书人受偿。若被背书人无力偿还债务,则出质人或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进而实现自身债权,这种权利实际上是附期限的;
4.谨慎性。由于被背书人的信用等级通常低于背书人,所以被背书人在办理票据到期前转让或者贴现时,会严格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以及该票据是否已经过背书,如果已过背书,则其背书是否是最后背书人等等问题。 如果被背书人不认可不合法的票据,则不会被接受,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几率,保护自己的利益。 以上是对背书的概念进行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背书按目的可分为两种: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一是非转让背书,即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设立委托收款权或者设立质押权为目的的背书。
企业背书是背书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通常情况下,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背书人以票据背书转让作为对被背书人清偿债务的方式。但事实上,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排除背书人对空白背书汇票进行背书的可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本人名称,并在“被背书人”栏内不做记载,将汇票交付他人,也是转让背书。
在实际的经济交往中,经常发生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本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汇票到期后,背书人以汇票向被背书人支付货款的情形。由于双方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实际发生经济联系的角度来看,不能认定背书人以汇票背书转让作为清偿被背书人债务的依据。同时,上述经济交往中出现了在票据空白背书流转的情况,很难以“转让汇票权利”的意思表示来解释背书人的背书原因。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理论,解决办法有二,一是推定背书人是以设立委托收款权为背书目的,被背书人取得汇票即为委托收款;二是在具体认定企业背书行为时,区分不同的企业背书情况予以认定。对被背书人确为无偿取得汇票的,可以推定为无偿赠与,被背书人取得汇票后享有票据权利,企业背书行为有效;对确非无偿取得汇票的,在能确定所支付对价的,确定其以所支付对价的金额享有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