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要处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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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构成中,土地占用量非常大一块,而房地产开发又有一个周期,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政策等原因,可能导致项目超出预计的盈利范围甚至亏损,那么这部分多付出的成本就只能通过出售房屋来弥补了。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房地产企业都是靠卖房子来维持运营的。有一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开发企业,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去“炒”地皮,从获取土地到售出房屋这一过程仅仅需要数月到一年时间,期间可以赚取数倍的差价。虽然这种“炒”地皮的行为受到了政策的限制,但却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利润非常可观! 所以问题就来了——既然房地产市场热度不减,又受到政策调控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亏损,那为什么还要不断地扩大生产呢?难道他们不知道市场是波动的吗?其实这也是大多数人的疑惑之处,其实道理非常简单,因为房地产作为一个产业链条很长,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行业,它的收益和付出本来就是不成正比的。

以建房子为例,它所涉及到的材料设备等,有些是可以提前备货或者提前签订的,这些准备工作在做下来之后,其实成本也就固定下来了,后续再支付工人工资以及税费等开支,在收入方面,除了少量尾盘销售及回购等情况之外,大多情况下是随着房源的逐步售出,款项也是逐步到位的。这样前后衔接的过程当中,即使出现一些损失,也不会对企业造成过大的影响;如果情况好的话,甚至还有盈余。

当然,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也会有风险出现,当风险大到一定程度时,可能只有抛售房产这一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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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房产主要受经营战略调整、去产能化、财务现状、投资方向等种种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的高低对其处置房产也有一定影响。而财务现状是影响国有企业处置房产行为发生的主要因素,企业资金紧张或急需用,通过出售房产来获取资金成为首要选择。在处置行为中,政府补贴政策对企业在处置房产方面的支出起到了部分补偿的作用。

对于企业处置房产,应区分情况处理。若企业因旧城区拆迁等原因取得补偿款,应根据相关准则进行处理。如企业因旧城区拆迁取得的补偿款与用于置换的自用房屋资产相关,应按补偿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换入房屋资产的实际成本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若企业因旧城区拆迁而取得的房屋置换与用于置换的旧房属于同一性质,如企业用旧的自用房屋换取新的自用房屋,应比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原则进行核算,作为资产处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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