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东贷款吗?
很多初创企业的股东由于看好公司的发展,常常会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向公司提供一些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但这样的股东借款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出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例有公司未设立验资账户或验资账户未实际使用,而由股东个人账户代替实际支付了验资款项,这样的股东借款很容易被认定为实际的出资。
此外,由于很多初创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并不是一次性缴付,因此很多公司尤其是以技术出资的公司,在设立后还需要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有些股东可能会向公司打款但公司因财务意识不强未实际办理增资,因此也会造成实际的出资被认定为借款。
由于我们是专注于企业税务咨询的律师团队,因此在这里重点提示,股东借款如最终没有被认定为实际出资,那么按照税法规定,如果公司每年没有对该笔借款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有可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被税务机关视同分配股息红利,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因此我们建议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每年度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公司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尽快履行增资手续将借款转换为实际的出资款,以免出现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