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贷款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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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的金融借款合同总金额超过1000亿元。 涉案的金融借款合同是由光大银行与浙江广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签订,约定由光大银行向广联公司提供借款余额750亿元。2013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陆续将750亿元借款汇入指定的交易对手名下账户。

光大的这笔巨额资金最终流向了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现改名为“中安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华信集团通过其旗下多家子公司与光大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协议的方式,累计从光大银行、交行等处融资近900亿元。 但最后这900亿并没有都拿到手里,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显示,大约有658.97亿资金被用于交付华信集团购买的中车株机公司的股权和土地,以抵偿其所欠广发银行的债务,另外还有约551.3亿元的资金被用于支付购买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宏业”)所持有的部分新华锦集团股份。

这两起涉及上市公司资产的转让都是无实物资产交易的股权式收购,也即所谓的“无中生有”的交易。 不过,对于这两笔涉及数家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当时均进行了信息披露,引起市场关注。

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交易本身是否公正合法,而在于后续的处理过程。 根据目前的诉讼材料来看,华信集团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还光大银行贷款,双方产生纠纷。后来虽然签订了《信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将案涉贷款转让给案外人,但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一直未成就,因而光大银行认为协议无效,并要求法院判令华信集团还本付息。 而华信集团则辩称,光大银行所诉请的本金和利息,实际上已经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支付给案外人,相应款项不应再由华信集团来承担。 至于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判决。 但这起案件确实是涉及到金额巨大的贷款,且有可能出现“以贷还贷”“以资抵债”的情形,因此引起监管层的注意。

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资管产品的风险管理,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并明确规定,单家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亿元或等值外资;同一投资者买入委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卖出委托金额也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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