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6产假多少天?

沈忆楠沈忆楠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二孩及以上产妇可以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妇女,延长产假30日。 前两款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不计入法定假期。

四、《天津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2号) 第一条 计划生育奖励假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城乡居民。

第二条 计划生育奖励假是指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给予的节日休假待遇。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三十天。 前款所称“男女双方”,仅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不包含非法同居、无配偶者及收养关系中的养父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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