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干预企业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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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破产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法定破产和意定破产。 1. 法定破产。法定破产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破产条件,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司法机关依据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在我国只有企业法人能提出破产申请,其他企业或公民不能申请该企业破产,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所说的“政府”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而不是某个具体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本题中的“政府”应该理解为行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

2. 意定破产。意定破产是债务人或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直接决定开始破产程序,并通过破产程序处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此达到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目的。采用这种形式的破产主要有公司解散破产与破产免责制度等。

(1) 公司解散破产。公司解散一般有如下三种情形:

①公司因经营困难而自行解散;

②公司因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③公司因为法定事由而被责令解散。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导致公司解散,当其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程序。

(2) 破产免责制度。世界上多数立法例允许公司通过破产免责制度来处理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商业风险的造成而无法偿还的到期债务。我国现行公司法也规定了此种制度,但在破产法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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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或者已经在重大科研、国家重点项目中承担重要任务,且继续承担该任务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或者省政府认为破产将对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安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省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企业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确有必要的,应当做出重整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省政府提出申请时,应当出具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长签署的企业重整申请书及由专业机构对企业承担重大科研国家重点项目的情况出具的审查意见。

在审理承担政府特殊职能的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与企业主管部门、同级政府做好协调、配合,在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维稳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信息沟通、工作会商,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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