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投资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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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明确一点,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协议。 第六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其次看您的问题,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是可以对外进行担保的(根据担保法规定,除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

三、最后来看您的疑问,问题中的“出资”应该指的是“认缴资本”,而并不是真正的“货币资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所以从法律角度讲,当公司注册资本已经缴纳完成并得到登记后,其才具有了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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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类似于公司的股东),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出资用于投资证券的,而“普通合伙人”如果以自有资金投资证券,则属于《证券法》规制的对象(虽然很多普通合伙人也会以认缴基金的名义在证券市场进行操作)。如果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本质上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能用于投资证券。

《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禁止任何人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挂牌、公告、备案等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实行信息共享,加强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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