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要报关联报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担任职务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 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四)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管理人任职证明书;
(六)管理人签字的债务说明书;
(七)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资料(登记为股东或有权机关确认其股东地位的文件);
(八)债权人名录;
(九)职工情况名册;
(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破产宣告的法律文书;
(十二)财产目录、档案清单;
(十三)债权认定书;
(十四)债权清偿方案;
(十五)债权人会议资料;
(十六)法院执行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另外,管理人在进行企业接管时,会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因此上述材料的“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应当由执行法院出具或确认。 实践中,不少管理人因对法律理解不到位,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如,个别管理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解除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又如,个别管理人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即进行财产处置,导致部分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等。
在此,我们提醒新任清算组成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注意职权范围,依法履行清算职责;二是注意权利凭证,保障权利顺利行使;三是注意必要程序,确保权力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