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地址章程在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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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般情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且须是一次足额缴纳。 目前已经取消了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可以更自由地设立公司。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理论上允许降低注册资本,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注册资金都可以随意降低。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或知识产权,其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前,公司不得使用该实物或者知识产权,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二)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如果股东想将注册资本从50万降至30万,则需要对实物资产或知识产权进行处置,使其转移为公司所有,才能使用。否则,公司就会面临债权人的质疑,甚至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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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在法定的公司章程中的第二章第八条。在现实中公司地址是公司注册的重要内容,甚至在很多场合下是限制公司注册的部分。由于很多城市对于不同地区设置的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因此公司地址就成为决定投资方在成立公司时的首要考虑之一。另一方面,由于很多城市开始尝试虚拟注册地址或者一址多照的政策,因此公司地址也是体现公司文化(例如集中在某一公司大楼中),节约公司成本(比如节约房租),甚至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公司地址章程制定中应注意的事项之一。公司地址应准确、具体、标明所在市区,包括具体的门牌号、房间号、楼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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