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市的债券吗?
是的,并且数量还不少 2014年之前,我国对上市公司退市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仅有部分交易所在尝试推动),因此之前有部分公司以“放弃上市地位”的方式从沪深交易所退出,但这样的案例非常少;2014年之后,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和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市场对退市的监管及预期加强,此后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的情况才开始出现并有所增多。 虽然名称上仅有一字之差,但“主动退市”与“被动退市”的内涵却有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基于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自主决定从所属证交所退市;后者则是由于不符合相应板块的条件而被迫退出。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可能被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等。 当然,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其亦可通过提前公告并披露风险因素等方式预防退市的发生。如深交所就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第一次出现该情形的下一个交易日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最近一年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连续为零;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四)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其结果都是对上市公司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的发生,一方面会让投资者持有资产的风险大幅增加;另一方面也会对公司的品牌形象产生较深影响,并进而导致公司价值贬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