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资产如何分配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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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所谓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已经提足了规定折旧的年限,同时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规定不再计提折旧而仍然在用的固定资产。所谓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是指作为取得时的价值的一部分或以后发生的交换价值,能够单独计量入账的土地,主要是房地产企业以及采矿企业,不包括企业厂区范围内的绿地、道路等土地资产,这部分土地仍应计提折旧。

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由于安全或者环保的要求,购建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因此,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两个规定,就可以确定按照不低于两个会计年度进行费用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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