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基金业发展原因?
英国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来监管私人财富管理行业的国家,该监管机构的成立得益于1986年英国实施的《金融投资服务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ct )。 根据该法案,所有提供理财服务的金融机构都必须申请牌照并在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 (FSA)注册。未经注册的金融机构将被取消营业资格并处以罚款,而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则可能被处以最高可达50万英金的罚款或7年的监禁。
虽然早在2001年就以“卓越的全球金融中心”享誉盛名,但随着2008金融危机的美国覆辙仍在眼前,英国对于自己作为“全球金融第一岛”的地位仍颇为警惕。为了保持自己在全球金融市场的领头羊地位,英国先后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2001年金选择与交易平台条例》,对原有的监管架构进行了调整。
在2000年之前的立法中,英国并没有针对个人理财的特别法规。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不论客户资产多少,任何从事理财投资的公司必须接受同样的监管。然而随着人们可投资的金融工具的增多和在互联网上的广泛涉猎,人们对于专业理财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于是2000年制定的《2000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增加了有关个人理财的内容。
新法明确了英国政府对于金融行业统一管理的立场,规定所有的金融市场参与者都要受到共同的法律约束,包括为个人提供理财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同时,该法还授权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认定其它行业为 “相关行业”,从而间接认可了这些行业的存在。 在之后的立法过程中,鉴于保险、房产、国际和外汇等诸多业务与个人理财密切相关且在实践中已经形成规模,因此无法全部纳人《2000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予以规范。为此,金融行为监管局分别推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