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还允许企业破产吗?
当然,并且我国有专门的《企业破产法》 所谓破产,就是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依法宣告其破产的民事法律现象。而破产清算则是从公司破产开始到宣告破产这一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清理工作与程序的总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公司(法人)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提出破产申请,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但不论如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企业的生死存亡一直受到各界的关注。2016年4月,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7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庭成立;今年3月,最高法的官网公布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破产立案、债权确认以及破产分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种种迹象表明,未来的破产审判工作将更加规范和透明,并不断向法治化、体系化迈进。
为了挽救某些陷入困境的企业,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在一些司法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较健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有较好基础的城市,进行破产试点。因此,国务院于同年6月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哈尔滨、长春、大连、鞍山、上海、杭州、宁波、南京、广州、南宁、武汉、西安等12个城市内,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且不能实行企业兼并或者整顿无效的企业,采取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企业破产的办法进行试点。为了总结破产法实施的经验,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1996年年底,国务院决定,对尚未进行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的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选择确定经济比较发达、企业改革有较好基础、司法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比较健全的1至2个城市进行企业破产的试点。因此,试点城市扩大到30多个。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破旧立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1997年7月底,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决定适当放宽试点企业的条件,扩大试点企业的范围,以推动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开展。在此基础上,总结试点城市破产工作的经验,并在试点中继续探索和完善。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试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小企业实行改组、联合、兼并、出售、股份合作制和租赁、承包经营等多渠道、多形式的改革;同时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快企业优胜劣汰,对一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而又得不到必要扶持的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因此,国家继续实行企业破产法,允许和鼓励企业依法破产,继续扩大和推动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开展,加快企业优胜劣汰步伐,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