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基金必须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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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还不成熟、不完善.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需要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但应当指出的是,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禁止发展,因为如果一味禁止,必然会影响其发展进程。所以,在当前的条件下,我们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 就分级基金而言,由于它既具备货币市场基金的“稳”的特点,又具有股票基金的投资功效,且风险级别可以通过仓位进行调节,从而受到了市场的欢迎。不过,分级基金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所存在的杠杆交易、净值泡沫等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需要完善相关机制设计。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界定各子基金的份额分配。 目前,市场上对于母基金的赎回一般不设定规模上限,而在二级市场上则实行“逐份赎回”,即每次只能赎回1份基金。这实际上赋予了管理层灵活处置的风险。有必要在未来适当的时候对母基金加以限额管理,或规定其在二级市场连续交易的最低数量标准。

而对于子基金来说,由于其流动性较差,一次性全部赎回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宜设置单一的金额上限,而应采用灵活、可调整的上限机制。同时,还应完善对单个投资者赎回限制措施,以防通过大量小额赎回恶意冲击基金价格。

2.优化触发强制退出机制。 为了预防“伞形信托”等结构化融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有必要对分级基金实行强制赎回。但目前强制赎回机制存在不足之处,有必要对其完善。例如,可以赋予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的授权。

3.强化信息披露。 对分级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应该高于一般的公募基金,除了定期报告外,还可以增加临时报告,内容上可以适当增加有关子基金估值的信息。

4.建立适当的风险准备金和风险拨备制度。 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当发生极端情况导致子基金出现巨额亏损时,由担保机构负责补偿给投资者。但这只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且有追偿权。如果能提前收取一定数额的风险准备金(即使只能收5%),并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下用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就会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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