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花园小区别墅?
谢邀!这个问题我可以说很有权威性,因为我就在合肥某大型房地产公司驻寿县项目部担任项目经理。首先明确一点:目前寿县城内是没有别墅的(政务新区的某项目虽然打着别墅的旗号,但实际上也是叠墅而已) ;其次,在寿县买房送车位是常态,很多楼盘都是1:1.5甚至1:2的比例赠送车位,比如御花苑、祥和小区、学林春晓等。另外,有些楼盘的车位比例高达1:3甚至更多,比如学府文苑、锦绣花园等等,这些车位比基本能够满足车主的需求了。
至于您所关心的价格问题,因为我是负责项目建设的,对销售方面的事情不是太了解,不过根据我的经验,一般项目的别墅区都是最后建成,先卖高层和洋房然后再建别墅,这样能够有效地控制成本并提高利润率,所以前期销售的住宅部分房价是比较好谈的,优惠力度也比较大。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的加快。城市面貌出现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一批又一批规模宏丽、设计精美 的住宅小区拔地而起,有的还建有不同风格的花园式小高层和低层独幢式住宅(一般简称为“别墅”),因 为拥有足够的绿地和良好的环境,成为城市中的“城中花园”,“城中山林”,吸引了不少高收人家庭前去 购置,成为继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又一类较具市场竞争力的居民住房。
在别墅小区的修建过程中,出于美化和统一布局的要求,往往要在各幢别墅之间设置公共绿化土地,修 设道路、水渠、停车场、运动场等各种公共设施。由于别墅式住宅的造价及购买者一般有较好的经济条件, 完全有能力在住宅区的土地使用上讲究设计、布局,使自己家园成为既与小区整体绿化规划相适应,又具有 自己特色和独特风韵的私家乐园。根据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城镇土地实 行土地用途管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各幢 别墅宅基地范围以外的绿地、道路、运动场等皆为公用部分应属于城镇的建设规划道路用地和公益性公共用 地。根据国务院颁发的1994年12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5条以及《土地管理法》10条规定,各 宅别墅的使用权人只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作为土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其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的面积注明的范围内(如注明是“私有 别墅138平方米”和“自有土地150平方米”等),具有当然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载 明属公用的部分(如小区道路、公共草坪、停车场等),则享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或者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规定的用途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建筑区划内各土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包括各幢别堵的使用 人和所有人,按照其份额共同共有的一种物权。共同享有和使用这种权利,称为“共有、公用”。对于公共地 块的管理,在已经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别墅小区,由该管理企业负责;在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一般 是由开发公司设在小区内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