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能承包企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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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我见过的就有这样操作的,不过可能不多,因为现在国家在管控行业之间利润率的差距过大,所以这种操作方式属于比较违规的。 之前有过房地产公司把小区委托给物业公司来管理的,不过不是全委,只委托了部分职能,比如安保、保洁等,然后让物业公司直接收取业主的物业服务费(虽然合同里写着是代收代付,不过这名义上还是物业公司的收入),然后该收入交到开发商手里作为开发成本,当然这种收入肯定不能按营业收入交5%的增值税,而是应该计入“税金及附加”里面,另外由于这个收入不在“营业总收入”里面反映,因此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就显得有点多余了,其实这部分收入就是企业的成本,应当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

还有另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也就是将项目外包出去,类似于甲方将工程分包给乙方,只不过这里包出的对象是项目本身,即乙方提供的是管理而不是具体的劳务,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签订《项目全委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一般按照项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一个固定金额收取。这种模式下,如果项目没有销售收入则无佣金可收,全部佣金收入就需要等到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如果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则需要按比例扣除相应的维修费。 无论是以上那种情况,都需要注意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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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和一定资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服务责任的经济实体。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房屋所有人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由此可见,企业自身的生活小区,不能由企业自管,即使企业自身成立了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由该企业自管,必须由独立的其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这是因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应对自负盈亏负责,除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责任外,还应以其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企业自管本企业职工生活小区的情形下,其生产经营与物业管理经营混合在一起,企业效益与物业管理企业效益也无法厘清,使企业管理责任与其经营风险之间相互不匹配,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符,且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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