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抢救无效生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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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无效”在医学上是指,患者本身体质较弱或病情较重,医生尽了力,但未能从客观上逆转死亡的结果;而“死因不明”则可能是因病情进展过快、抢救不及时、用药不合适等原因导致患者的死亡。这两种情况是有一定差异的。不过对于家属来说,两者间并无明显差别,都是医生没能救回自己的亲人。 而在法律层面上,由于医疗行为属于“对生命健康的危险行为”,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旦医院方被认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抢救无效”和 “死因不明”在病因上有一定的区别,但是二者并不影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医生全力挽救患者的生命,但由于患者自身原因或者自然规律,患者的生命还是走到了尽头,医院仍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是否存在缺陷;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这些因素既适用于“抢救无效”的情况,也适用于“死因不明”的情形。

无论是“抢救无效”亦或者“死因不明”,只要是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因此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医疗机构能够证明下列事项,就可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一)已尽全力抢救,但患者病情过于严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二)死者生前患有其他疾病,死亡原因是多方面的;

(三)死者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发展转归的结果,而不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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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病人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诊断治疗抢救措施无效死亡的人。比如说交通事故导致的颅脑外伤脑出血死亡、急性心肌梗死猝死等。 比如一个60岁的老大爷去医院看病,在路上突发脑梗死,医院送去医院途中就心跳停了,到医院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或路上突然晕倒,诊断为心肌梗死并心源性休克死亡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本来患者有生命危险可以救治,但是因为家属的拒绝配合使医生不能有效施救的病人,也属于这个范围(当然家属也有权选择放弃对患者的救治),但是这种情况一般不常见吧~! 我在临床上处理过不少这类事件呢,也看到过许多病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挣扎的样子~~ 还有那些因为某些原因导致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而去世的患者,也是属于抢救无效的情况啊~~所以题主的问题问得挺笼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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