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如集团跑了几人?
最近频繁出现关于p2p网贷平台的问题,看来这个行业真是到了水深火热的时候。 作为行业内曾经的一员,很能理解投资人此时的心情。 投资人的钱都是辛辛苦苦赚的,本应该安安稳稳的放在口袋里,现在却有可能因为平台的跑路或者兑付困难而损失殆尽。
对于平台上出借人的钱,平台本来就应该负有本息的全部担保责任。平台以自融的方式将出借人的资金据为己有,这种行为本身就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制裁。 目前,平台方已经失联,警方已经介入,相信坏人一定会得到他该有的惩罚。 但是,平台方挪用借款人的款项,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导致投资者本金受损,这一行为又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我们知道,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那么,在平台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后,其全部资产都将被用来赔偿出借人的本金;如果尚有剩余的,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平台方)用他的个人财产偿还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经过法院审判,最终认定了平台方的犯罪事实,则平台方向法院申报的所有财产,包括公司名下的和实际控制人名下的人名币、外币、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都属于赃款赃物,都将被没收,并退还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