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民贷款?
股民贷款是银行为股民投资股票而发放的贷款,是近来商业银行为发展客户、占领业务市场而推出的一种新的业务品种。其产生后,由于其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其合法性受到理论界的质疑。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没有关于股民贷款的禁止性规范。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发行股民贷款的。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范股民贷款行为,导致实践中操作不一,使股民贷款的法律风险加大。
有观点认为,股民贷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以及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应为有效,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其有效性应受到限制,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区别对待。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的效力有三种状态: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认可其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而得到补正。效力待定的合同又称效力未定的合同或者效力不明确的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尚未确定。
从理论上分析,由于法律没有禁止发行股民贷款,因此,一般情况下,股民贷款合同有效,但当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时,应分别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比如在实际履行中的变相高利贷的高风险信贷安排,以及强制平仓条款应为可撤销条款,只要借款人申请撤销的,应撤销该条款。以上两种情况为合同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但实践中更多的是以合同担保形式出现的高风险信贷安排和强制平仓条款,这种情形在法律上称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如果经过国家有关授权机关审查,认为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宣布这种行为无效,这种无效是相对无效,即效力待定合同转化为绝对无效合同。否则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