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供基金能退吗?
2016年12月,《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但实践中,一些征收方违背这一原则,采用“以租代征”的方式,通过租赁协议限制被征收人权利。 “先补偿、后搬迁”是依法征收拆迁的必然要求,它要求征收者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先给予补偿;同时,它也限制着征收者实施征收拆迁的程序,即必须等到被征收人已经得到公平、充分的补偿之后才能要求他们搬迁。这是平衡征收双方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但是,现实中一些地方却出现了“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等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情况。这些行为的本质在于政府在未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下,逼迫当事人搬迁,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对于房屋装修补贴和设备迁移补助费,应当属于对被征收人损失的补偿,应一并予以支付。如果因征收单位的原因导致延期支付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 而对于搬家费和过渡费,由于系基于拆迁安置的需要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当“先补偿、后搬迁”的情形下,则具有督促被征收人及时搬迁的性质。在补偿不足或者没有补偿的情况下,该两项费用的支出带有惩罚性,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