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优先股吗?
所谓“优先”,是在对债权人权益保护上的优先。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但这里所提到的债权人是狭义的,仅指公司设立时或后加入的、对公司出资且不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的股东(即所谓的“股东(debtor))。他们对于公司的请求权是源于他们履行了向公司交付财产的义务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这种权利本质上属于债权的范畴而且具有物权的属性因此也常被称之为“准物权”。
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所谓“普通”是指除了上述债权人之外的所有股东的权利均为普通股权包括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初始的stakeholders)和后来的股东(继任的stakeholders)。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中并未使用“优先股”的概念而是将具有特殊权利的股票称之为“特别处理”。然而由于这些股票具备优先股东的很多特征所以也常被称作中国式的优先股。 这些特殊股票主要包括:
1.可转换为债权的可转换股票 可转换为债券的股票最早出现于美国。1980年颁布的《债务重组法案》首次承认了这一形式的股债转换。此后,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进行融资时不惜以降低资本收益率或支付更高的利息费用为代价增加可赎回债券的比例从而获取更大的融资灵活性。到了20世纪90年代这种形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广泛流行。
我国的可转债市场起步较晚但增长迅猛。早在2004年1月就有上海汽车集团成功发行了6亿元的可转债。随后在2007年和2010年分别有招商证券和天津港发行的可转债在交易市场上亮相。与国外可转债不同的是国内的可转债采取的是“赎回登记日先行,转股期后行”的方式。这种方式下可转债首先被视为普通的金融工具按照债券和货币市场利率的理论进行定价而后在到期日之前如果股价满足一定的条件则可被转化为每股几元的普通股。
2. 分红付息的前瞻性安排 如果说可转换股票是在股债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的话那么提前分红就是在这座桥上铺上了第一层砖瓦。尽管根据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发放现金红利要低于利润总额但是分红仍然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当公司正急需资金周转的时候。不过,从投资者的角度考虑提前分红总比无利可图甚至负收益的要好一些至少体现出了公司对股东的责任感。
目前国内外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提前分红是一种投资价值低的股票然而这种理论却在中国显得有些站不住脚。以派息率这个指标来衡量股票的投资价值发现这个比率为零的公司其股价反而表现不俗这说明在我国这个比率并不能很好地解释股票的价值。这可能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中阶段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充分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