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企业适格的原因?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均有异议的,应当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在司法程序中,一般只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个别案件涉及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
其次,判断一个协议是否具有仲裁条款,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该条款是否有约定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且选择由仲裁机构处理纠纷,那么发生合同争议后,当事人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然,并不是所有包含“仲裁”字样的约定都属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必须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之下,才能确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属于仲裁条款。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时,主要在于审查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可能性或法律上的必要性,即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无须考虑仲裁条款是否实际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但当事人以仲裁协议为伪约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则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审查仲裁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