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银行有哪些?
根据1948年2月23日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订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同年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世界上的各国按其经济金融状况被分为5类,分别赋予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授予不同的特权。 其中,第一类是发达国家,主要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亚洲国家(共16个);第二类是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7个;第三类是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39个);第四类是特别提款权发行国,共有7个国家;第五类是最不发达国家,仅有20个国家。 中国属于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国,是第三类国家的成员。按照这2个协定的规定和中国加入的附加条款,中国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参加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审批;
2.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资金和贷款有优先取得权;
3.参与分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和借款额度以供使用;
4.在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只协定规定的条件后,可使用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特别提款权和借款额度。 当然,中国要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会员国并享有这些权利也是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增加资本金、提高储备资产占投资组合的比例和在特定条件下向基金组织提供额外的补偿性支付。 在现实中,由于中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已经远远超过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中国该指标的要求,因而中国的上述权利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