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假2016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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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以及父母双方所在单位给予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外,增加假期(以下简称“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经单位批准,女方可以再增加产假的90天;其中,难产的孕妇,增加产假9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每多生一个子女,增加产假9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增加必要的休息时段。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天津的产假为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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