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使用权可以众筹吗?
众筹的筹资者与出资者之间的交易实质,在于以出资为对价换取一定股东权益、一定期限内使用某种软件或者产品的权利,以及对筹资者提供资金支持而回馈的实物、服务或其他利益,这些都是以相关交易对象的使用权为内容的权能。以软件业为例,一般情况下,出资者对开发者提供的软件享有的仅是使用该软件的权益,而不是获得该软件所涉知识产权本身。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资者很难就某些交易对象例如知识产权本身直接获得相关所有权,因此,应当考虑,在法律上确认出资者对筹资者相关资产享有一定的使用权或许更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但是,使用权一般不能对抗所有权,出资者对筹资者资产的使用权可能因为所有权人意志的变动或者受到其他第三人的主张而消灭或者被限制,这将对出资者的权益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与传统出资行为相对稳定的状态相去甚远。同时,应当注意,如果以信托计划模式实施众筹融资的话,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系以自己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将来筹资者返还本息时,存在受托人自身资产不能和信托财产相区分或者受托人经营状况不佳导致信托财产受损甚至灭失而给出资者带来风险的可能。
另外,对于出资者基于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不实或者其投入不合法的财产而应当承担的出资补足责任等,在法律上亦需要进一步细化。而上述种种,正是众筹模式中权利义务设计需要关注的问题,也反映出现在法律存在改进的空间。可见,众筹的发展的确有利于丰富现有的融资方式,同时,随着众筹的不断推广,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设定亦将推动现有法律规范的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