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假多少天2016?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不属于计划内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期满前提前出院(孕检正常),医院方面给予开具病假条,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另外,根据《天津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费补助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医疗待遇
1、治疗费用:报销住院医疗费,有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营养费:给付住院营养费,参照当地一般伙食标准确定; 3、交通食宿费:因就医发生的合理交通费和住宿费,凭票据报销。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给; 2、康复治疗费:在指定医院发生的康复治疗费,按工伤待遇支付。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
四、伤残辅助器具费:符合规定的,报销安装人工器官及辅具的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护理160元/日/人,二级护理120/日/人; 2、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三级护理100/日/人,四级护理80/日/人。
六、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