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公司大致有两种类型: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公募基金业务; 二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1、对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设立条件及程序较为严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监管体系划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属于“机构监管部门”监管的对象之一,其设立审批实行许可证制度,由证监会统一签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书,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基金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而言,设立条件及准入政策相对宽松。 目前,在中国境内,除了个别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作为主体发行证券化产品之外,绝大多数的企业融资都需要委托券商进行辅导,从而在国内交易所挂牌交易,或借助协议安排实现资产重组和注入,从而实现上市目标。
在我国目前的基金市场中,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由国内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这类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熟悉国内的证券市场,并且拥有稳定的证券市场客户资源,因而有利于基金的销售,但这些发起人公司的国际业务能力普遍较弱,不利于这些基金走出国门,参与国际资本市场运作。2002年5月1日《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暂行规定》实施以后,这种劣势已逐步得到改变。
(2)由国内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与国外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合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如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这类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外方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投资技术和经验来管理、运作所募集的基金,有利于我国基金业尽快与国际接轨,并能参与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但这类基金管理公司受外方股东的背景、经验的影响较大,目前大部分以固定收益证券为重点投资对象,投资风格相对比较保守。同时,一些外方股东自身规模较小,其国际业务能力不强,也会影响基金的国际化进程。
(3)由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企业机构作为发起人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这类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所占比例还不大,但随着《试点办法》的实施,这类基金管理公司将逐渐成为基金市场的生力军,它们不仅有利于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市场的资源整合,而且有利于发挥这些发起人的客户营销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