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开展委托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职责,组织监管机构制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程序、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所以银行开展这项业务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各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有差别,主要区别在于业务规模上限以及单笔业务金额的不同限制上,另外对客户也有一定要求:一般要求客户为企业法人、且企业成立时间满1年;而部分银行则要求客户提供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进一步判断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其次,从金融同业业务的模式上看,目前各大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直接融资业务,包括ABS、公募基金、债券承销和发行等业务;
第二类是以资管公司为主的投资管理业务,包括资产配置和投资、资产组合管理、投资顾问及管理人的业务;
第三类是传统的中介服务业务,包括财务顾问、新业务咨询、项目路演等。
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都属于直接融资业务,主要通过面向非金融企业(B端)开展业务获取收入和利润,满足监管对于表外业务占比的要求。 而受托贷款业务可以理解为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通过帮助客户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并收取相应的费用来实现金融机构的收入增长。同时由于这一业务以金融同业部作为部门主导,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也能达到监管部门对于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比例要求的平衡。 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监管对同类业务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遵循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但其他金融机构如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开展的类似业务则由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工作部负责监管。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虽然不算是创新,但在现有监管框架下,仍需要结合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情况进行审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