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产假多少天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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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若难产(剖腹产)可再增加15天的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可增加15天的产假。

同时,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下列优待: (一)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给予7天产假;

(二)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经所在单位批准,给予产假42天至3个月;

(三)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妇增加产假15天。 如果生育第一胎且是顺产的女性职工,按照广东省的规定可享128天的假期,而如果是剖腹产女性职工,则能额外再增加30天假期。如果该女性职工属于晚婚的情况,那么在一堆假期的基础上,还能再额外多增加15天的假期!也就是最多能享143天的假期! 而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难以支付全部工资,也可以实行“保底”工资制度,即只要保证员工生活费用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总之,无论采用哪种制度,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女职工支付相应的产假工资。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五险一金为由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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