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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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融资平台有政府融资平台和非金融企业融资平台两种,它们都是基于一定的政策背景而诞生的,在政策背景下它们发挥过不可磨灭的作用,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2009年4月7日财政部下发《中央预算单位融资平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库[2009]83号),要求对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并在文件中首次明确融资平台的定义——融资平台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非金融性公司,作为从事投融资活动的一个平台。

根据这一文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各级政府投资项目都可以“包装”成融资平台项目,通过融资平台进行融资。由于市场融资渠道的不畅和直接融资的困难,很多原本不应该或者不能融资的行政事业单位纷纷加入到了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平台中,获得了银行贷款。

随着融资平台贷款的增多,其风险也在慢慢积聚。2010年以来,央行和银监会多次发文加强对融资平台的管控力度。2010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77号),提出对融资平台贷款实行规模管理;2010年7月1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融资平台的定义、成立条件、监管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两个文件的部署,各地区对于本地区的融资平台进行了清理和登记,数量上有了明显的下降。但是,由于先前政府融资平台建立的庞大体系已经逐渐形成,并且已经融入到了地方经济的血液之中,取消融资平台这个名称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实中我们只能按照国务院文件和财政部规定的条件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和管理。

除了政府融资平台外,另一类重要的融资手段就是资产证券化。通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收入的资产进行组合并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是资产证券化最直接的意义。虽然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但是在我国目前仍然是一项创新性的业务。

200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正式进入试点阶段。此后,财政部又陆续颁布了《关于批准发行2006年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债券的通知》、《关于开展2007年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对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环节、流程等进行部署,进一步推进了这一业务的开展。 截至2009年底,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共批准了九单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合计发行金额221.2亿元。从行业分布上看,主要分布于房地产行业及基础产业,分别占发行金额的58%和33%。其中,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有4单,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金额32.9亿元,占发行总额的14%。这些项目的完成,对于改善基础设施状况,实现经济结构转型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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